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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土改为了巩固根据地,采取“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消灭地主阶级”。但当时中共受王明错误的左倾思想路线影响,不分析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情况,主张在苏区直接建立苏维埃政权,实行无视农民私有财产的均分土地政策。受这种路线影响,土改的实际方针政策忽略了与广大中富农和中小地主建立广泛统一战线,孤立了自己,导致了革命的挫折。
1940年抗战中的土改为了联合地主抗日,采取“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地主虽然收入减少,但土地所有性质没有改变,有助于稳定地主阶级,使其支持抗战。农民交租交息,虽然不能做到耕者有其田,但已经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可以有效的发展生产。
解放战争时1947年的土改,为了打到蒋介石,调动农民积极性,采取彻底废除封建剥削,把土地分给农民。解放区的广大农村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先行在解放区废除了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建立“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私有制。
1950年中国革命胜利,这一胜利是建立在中国共产党所代表的无产阶级和广大中小资产阶级、中富农、中小地主联合的基础之上,代表了最广大中国人民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照顾富农的利益,经过一个过程再过渡到社会主义所有制是理所当然的政策。
因此采取“经济上保护富农,政治上孤立富农”。富农和中小地主加在一起,和大地主一样,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某些地区甚至可能是主要部分。在处理农村经济问题时,他们是不可忽视的群体。
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是完全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生产资料(土地)是由地主私有制到农民私有制。这种转变的完成实现在1952年底。
而新中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基础应该为生产资料公有制。 中国共产党在1953年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是以“一化三改造”为核心内容的总路线,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这是总路线的主体;一是逐步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是总路线的两翼。这两个方面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互相制约,体现了发展生产力和改革生产关系的有机统一,是一条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同时并举的路线。
经过改造,农民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国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完成了土地有私有制到公有制的转变。1956年后,中国彻底完成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渡。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目前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1983年中央下发文件,指出联产承包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1991年11月25日—29日举行的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决定》提出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第一步,突破了“一大二公”、“大锅饭”的旧体制。而且,随着承包制的推行,个人付出与收入挂勾,使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大增,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