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来20年中国城市化路径应该做出革命性调整
20年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通转让既是中国外向型经济的深刻需要,也是地方政府工业化资本积累的强烈需求。
20年来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始终以地方政府为主,而且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权力始终掌握在地方领
导手里,这既是中国现代化的一个规则,也是土地利益激励体系的重大历史作用。
20年来中国已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发挥到了淋漓尽致的地步,这既是复杂的官场劳动,也是简单的商品,这个过程融会着行政、司法、立法、金融、多种产业主脑的业绩竞赛;也贯通着土地业主、开发商、投资者、管理者的巨大利益体系交融。
20年来中国的增长、中国的生产力、中国的财富也都与土地转让形成了不解之缘。
伴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发展,伴随着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迫切需要,特别是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全面推进,未来20年中国城市化的路径势必会做出革命性调整,这就需要我们探索优化的改革路径。
目前农村建设用地的资源管理是中国资源最浪费的领域,也是运转成本最低的产业,它的最理想发展方向就是整体纳入中国城市化的进程,实现城乡一体化,这也是攸关中国现代化的路径创新的战略问题,而这个问题成功的战略选择也将使我们中国现代化进程事半功倍。
一、路径创新之一
推动集体土地使用权上市与翻然改造中国城市化建设用地的来源体系
◇1.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的直接上市交易
在发达地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广泛地以出让、转让、出租、联营、入股等形式流转,目前主要转让的形式有:
﹙1﹚农村集体土地征转为国有土地并办理转让;
﹙2﹚根据《土地管理法》,乡镇企业合并、兼并等重组中的转让;
﹙3﹚企业倒闭或债权债务而致的司法判决转移;
﹙4﹚乡镇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
﹙5﹚城市郊区的农民宅基地更已相当规模和公开的形式进入小产权房市场等等。它说明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集体土地使用权也是可以转让的,只是这个转让成本高昂、规限甚多、范围有限,基本上适用属于现有法律的除外条款,这等于名曰保护农村生产力,实际上是限制农村商品经济发展。
这个交易体系有两个基本特点,其一就是基本上限制集体土地使用权自主的公开市场化的转让,不允许也不鼓励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整体流转;其二就是这个交易形态无法解决今后中国城市化所需过亿亩的新增土地流转要求,体制运转本身就存在问题。
倘若根据中国宪法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的规定,限制目前18亿亩耕地和4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巨大利益,我们的立法者是难以对历史交代的;倘若反思执政党20世纪60年代推行的将新中国的土地改革成果合作化的后果,使中国农民失去了财产权,这个试验是需要补偿的;倘若中国要建立世界上最大的内需体系,延缓百万亿人民币价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村镇房屋的商品化流转是不行的。因此,推动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就成为解放中国生产力的必由之路。这个改革应该由执政党主导,应该由中央政府主导,它应该既是自上而下的改革,又是自下而上的历史互动。
实际上,农村建设用地的直接入市的历史意义就是要向世界明确:除为公共目的的征地外,市场需要的土地资源应该通过商品交换的方式解决。为此,转让者可以充分利用市场配置的机制作用获得现金、股权的回报,它不但可以改变土地收益的分配,也可以形成国家、集体、个人的多主体的供地模式,符合改革的成本和效率的原则。而且这个改革的最大历史功效就是可以将土地资源从行政审批中解放出来,从不公平的土地利益分配中解决出来,让公众知道什么是国家利益,什么是人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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